消费税调整的加法和减法
消费税,实际上是限制、引导和干预消费行为的一种税收,它通过征税以抑制对某种商品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税收具有罚款的性质,相当于古代所说的“寓禁于征”。对于国家并不提倡的消费行为,国家可以采取完全禁止的办法,如毒品,也可以采取限制方法,征收一定税收,如烟草。消费税不但体现国家对人们消费行为的态度,尤为重要的是,国家还可以通过消费税实现宏观调控和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目标。
我国的消费税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五类。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造成个人或社会危害的商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在这五类中,第五类纯粹是为了满足财政收入需要而征收的,与前四类完全不同。前四类是国家所不鼓励甚至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的消费品,而第五类则并无这种特点,对它课以重税纯粹是为了财政收入,因此,对这类商品征收消费税,与消费税的税种宗旨并不符合。
我们现代消费税形成于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与现代税制接轨较早较成熟的税种。满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允许各地征收厘金,有一种叫作百货厘的厘金,和现代税种中的货物税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大致来说,现代货物税也就是消费税,其共同特点是对不同的消费品课以不同税率征税,当然,二者也有一定区别,主要在于,消费税以限制和干预消费为主要目的,而货物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财政收入。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取消已经实行了70多年的厘金,国民政府曾经决定对丝、瓷、茶、油、竹、木等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以取代厘金。但在工商业界的强烈反对下,特种消费税胎死腹中,倒是另外一种叫作“统税”的税种,被成功实施。最先实施的统税是1928年办理的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政府正式裁厘后,国民政府根据举办卷烟统税的经验,陆续开办棉纱、火柴及水泥统税,加上原有的麦粉税,被称为“五大统税”。抗日战争开始后,又增加了饮料品统税和糖类统税,后又增加了茶叶、竹木、皮毛、瓷器、纸箔等统税。这些“统税”后来改名为“货物税”,基本就是消费税。当时五大“统税”中,卷烟是属于能够成瘾且有害的消费品,民国政府对此已有认识,但当初的税率普遍偏低,其原因在于当时对于卷烟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棉纱、火柴、面粉和水泥主要是进口产品,当时均属奢侈品,但现在已经完全不具备奢侈性质。
由于社会经济文化都在发生变化,消费品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昔日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大多数奢侈品变成日常必需品。且不说从民国至今消费品性质的巨大变化,就是1993年通过《消费税暂行条例》决定征收消费税到现在,列入消费税税目的消费品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当初对护发护肤类产品征收税率为17%的消费税。将护发护肤产品列为奢侈品而征收很重的税,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经济落后,人们生活水平低下,使用护发护肤产品或属于高档消费,但同时,从几十年提倡艰苦朴素,几乎是从禁欲主义时代走过来的中国社会,当时国家对于人们美化自身的消费行为尚不认可,潜意识中尚认为此行为类似资产阶级奢侈享乐作风,于是要通过征税予以抑制和干预。但护发护肤产品实际成为普通大众的生活必需品,1999年财政部不得不将税率下调为8%。7年后完全取消护发护肤产品的消费税。与护发护肤产品非常类似的是普通化妆品,但普通化妆品的消费税仍在征收。
消费税确实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和社会实际,适时进行调整。首先,对一些曾经是奢侈品,但现在已经成为大众必需品的商品,应该从消费税税目中删除。因为中国实行普遍的增值税,那些已经失去奢侈品特性,成为日常消费品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已经足够,再征一道消费税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利于改善民生。类似产品还有普通商用汽车和汽车轮胎等,这类商品也难说都是奢侈品。对一些介于高档奢侈品和日常必需品之间的消费品,如果一时还不能取消消费税,那也应该降低税率。其次,对于耗用宝贵稀缺资源以及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以前并未纳入消费税税目的,应该纳入,如占用大量土地的豪宅别墅,以及污染环境的化石能源产品等。最后,对于高端奢侈品应该继续实行高税率,以实现调节贫富差别,缩小社会财富鸿沟的目的。
消费税的调整,既要加法也要减法。加减法取舍的原则,就看它是否有利于民生,是否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方式,是否有利于缩小社会悬殊的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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