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员考试辅导:外贸跟单业务的法规与制度
外贸跟单业务的法规与制度
1.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争议、仲裁和裁决
1) 合同的订立:订立合同的方式主要是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2) 合同的效力: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 合同的履行:
(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 争议、仲裁和裁决:
当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因一方的违约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节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判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3. 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1) 出口退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出口退税企业备案登记的书面材料:
①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正本及复印件
⑤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形式: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起出口货物退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4) 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的审批:税务机关重点审核的凭证(“二单二票”)有
(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 出口销售发票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出口收汇核销单
4.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
1)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的概念: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2) 开展加工贸易的业务程序:向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管委会收到企业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所附清单,海关凭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为企业进行注册备案。
3) 出口加工区货物进出去的管理规定:
(1)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2)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出口加工区
(3) 在出口加工区可以开展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
4) 加工贸易: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5) 来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6) 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有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5. 申请出口许可证、配额的申领程序应向发证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年度内首次办理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应提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第一次办理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企业成立的文件、批准证书等。
(5)委托代理出口的,应提供双方代理出口协议。
(6)有关部门下发的出口配额等批准文件,包括: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文件或地方主管部门等额二次分配文件;招标商品文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有特殊要求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需相关部门批件或有出口资质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对承包工程或成套设备需带出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商品合同(配额招标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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