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高频考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五)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2012年多选,2011年、2012年简答
【本节目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高频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应当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应当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虽然出资额的转让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协议,但转让生效后,受让方一般会成为合营企业的主体,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必然涉及合营他方的利益。为了保护合营他方的合法权益,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出资额转让生效后,合营企业的主体发生了变更,有时会影响到企业法律性质的变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对合营企业的管理,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接受国家对出资额转让的审查。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即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当合营一方提出转让出资额要求时,合营他方应认真研究其是否正当、合法。如确实须转让的,合营他方应作出明确表示,告知其同意转让。同时合营他方应考虑是否购买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出资额,如决定不买,应及时通知对方寻找第三者。在此基础上,由合营企业提出出资额转让的书面申请。
(2)董事会审查决定。在确定合营企业出租车转让时,董事会应召集董事会会议进行审查。董事会审查时应注意掌握:①出资额的转让是否经合营各方同意;②出资额的转让是否获得了必要的审批;③是否对出资额的受让方进行了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3)报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后,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报批时应报送以下文件:转让出资额的申请书;转让出资额的协议书;原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修正本;受让者资信情况及营业执照副本;受让者委托的董事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受理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出资额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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