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重点资料:货物的完税价格(2)
2012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资料:货物的完税价格(2)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参见教材(理解掌握,重要考点)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估价方法,以从上述区域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移作他用,须向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无法确定时,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3、邮运货物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4、边境口岸运费的计算标准(了解)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或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考点)
1、出口关税来源:
2、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了解)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关税 =FOB/(1+出口关税税率)
四、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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